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2026-2027年新疆水泥错峰生产计划。
一、错峰生产范围
自治区(含兵团)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通过 “错峰置换” 参与错峰生产。
二、错峰停窑时间
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期间:
(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吐鲁番市停窑211天。其中,冬季采暖期统一停窑181天(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夏季错峰停窑30天(时间由企业自定)。
(二)哈密市停窑211天。其中,冬季采暖期统一停窑151天(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夏季错峰停窑60天(时间由企业自定)。
(三)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停窑211天。其中,冬季采暖期统一停窑166天(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4月15日),夏季错峰停窑45天(时间由企业自定)。
(四)伊犁州、博州停窑255天。其中,冬季采暖期统一停窑166天(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4月15日),夏季错峰停窑 89 天(时间由企业自定)。
(五)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停窑226天。其中,冬季采暖期统一停窑134天(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3月14日),夏季错峰停窑92天(时间由企业自定)。
(六)和田地区停窑215天。其中,冬季采暖期统一停窑134天(2026 年11月1日至2027年3月14日),夏季错峰停窑81天(时间由企业自定)。
建设地在兵团各师市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时间按照所在区域执行。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时间(不含烘窑时间)从起始日零时至终止日二十四时为一个周期。
三、差异化错峰生产
为促进水泥行业技术创新,支持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提高行业绿色发展水平,实施协同处置、低碳燃料(原料)替代、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申请适当延长开窑时间。企业同时满足两项及以上延长开窑条件的,仅可享受最高一档开窑延长天数,不得叠加累加。
(一)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企业。有全年协同处置任务的企业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不能做到全年处置的企业,可根据2026年度协同处置量(需大于2万吨),分为2万吨到4万吨、4万吨到6万吨、6万吨到8万吨、8万吨到10万吨、10万吨以上五个档次,分别延长3天、6天、9天、12天、15天开窑时间。
(二)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企业。根据2026年度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比例(需大于15%),分为15%到30%、30%到45%、45%到60%、60%以上四个档次,分别延长6天、9天、12天、15天开窑时间。
(三)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认定A级绩效评级的水泥企业,可延长8天开窑时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日产量、年产量分别不得超过备案日产能的110%和备案年产能。错峰生产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未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企业不得擅自提前开窑。企业在错峰计划外的自行停窑时间,不计入错峰计划。
(二)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在规定停窑时间需要连续生产的,应及时与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签订 “错峰置换” 协议,未签订 “错峰置换” 协议的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严格执行所属区域错峰停窑时间。由新疆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协调兵地企业和跨地州企业的 “错峰置换” 工作,组织电石渣与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签订 “错峰置换” 协议,经相关地(州、市)及师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于2026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及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符合延长开窑时间条件的企业需逐级审批,请于2027年3月1日前将相关印证材料(危废许可证、2026年度协同处置量、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比例等)报送所在地(州、市)或师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同意后,于2027年4月1日前报自治区或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审批、公示。逾期未申请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四)绩效评级非A级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冬季采暖期申请变更或延长开窑时间。开窑期间如当地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当地相应减排措施,开窑时间不足天数另行补足。
(五)企业确因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保供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错峰计划的,应于1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报地(州、市)或师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地(州、市)和师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充分征求所属区域其它水泥企业意见建议,统筹考虑当地水泥市场供需、空气质量状况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严格审核把关,确需调整的,于10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或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原则上每个企业在年度错峰周期内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理由不充分的不予受理。区域统一变更错峰时间的,经当地政府(行署)联合兵团师市,组织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水泥企业论证后,向自治区和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变更期间不再接受区域企业单独申请。
(六)新疆建材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和对策建议。定期披露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予以曝光。
(七)各地(州、市)、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牵头责任,加强与兵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开展错峰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备案产能组织生产,统筹本区域水泥企业共同执行错峰生产计划,对不错峰、不履约、不守信、违规超产的企业要督促整改,补足停窑时间。拒不整改的要约谈企业法人并公开通报,一年内不受理错峰申请,三年内不支持申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整改情况报告及时报送自治区和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
(八)各地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行业自律,防止 “内卷式” 恶性竞争。要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