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停产5个月!这一地区公布最新安排!


10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做好2026-2027年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2026年11月1日零时至2027年3月31日24时共5个月实行错峰生产。错峰停窑从起始日零时至终止日二十四时为一个周期(含烘窑时间)。按照“推动全国水泥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要求,采暖季错峰为刚性要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夏秋季错峰由内蒙古自治区水泥协会根据空气质量、市场供需、区域差异等情况,综合研判工业稳增长、产能利用率等因素,统筹确定具体停窑天数和停窑时间,采取行业自律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印发。

(一)电石渣熟料生产线。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电石渣企业”)应当通过增加电石渣储库、检修、技改或上下游联动等方式错峰停窑,不足部分通过“错峰置换”的方式补齐。电石渣企业确需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的,应当主动与当地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非电石渣企业”)沟通协调,在10月20日零时前签订置换协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化解水泥过剩产能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实施方案>的批复》(内经信原工字〔2016〕197号),支持电石渣企业与内蒙古水泥集团签订错峰置换协议,并由内蒙古水泥集团统筹协调非电石渣企业错峰置换的停窑时间。非电石渣企业错峰置换的停窑时间原则上应在2027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支持中西部区域所有非电石渣企业联动协作,共同消纳电石渣熟料。

电石渣企业应当对非电石渣企业在非错峰期增加的停窑时间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各盟市工信部门要提前安排部署,倒排时间节点,通过组织召开电石渣企业与非电石渣企业专项推进会等方式,引导并督促电石渣企业主动与非电石渣企业沟通协商,确保按期签订置换协议。对逾期未签订置换协议的电石渣企业,盟市工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须派专人现场督导,确保11月1日零时起停窑,待置换协议签订后方可运行。

非电石渣企业提供停窑置换时间时,须同步提供等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并按替停天数同步核减排放许可量;电石渣企业使用该指标,须以其自身排放指标不足且按照不超过日备案产能的110%生产为前提。产能置换协议、公示文件等作为排污许可总量核定依据。

(二)承担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任务生产线。承担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熟料生产线在确保储存库最大限度临时储存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危废库存量和采暖季拟处置量,在满足协同处置任务的前提下,降低至最低生产负荷。错峰期结束后,应继续降低生产负荷,以冲抵采暖季错峰期最低生产负荷运行产生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由企业提出申请,根据错峰期危险废物的处置量,确定最低的生产负荷和运行时限,以及非采暖季、非错峰期的生产负荷和运行时限,制定具体的错峰限产方案。经当地盟市生态环境局初审,10月20日前报生态环境厅,会同工信厅审核确认。

(三)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生产线。采暖季优先保障居民供暖,应在非采暖季、非错峰生产期间一次性补足错峰时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立即一次性停窑补足5个月错峰时间。由盟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供暖项目核准备案、竣工验收文件及服务合同、服务资质等相关佐证材料,报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备案后,方可执行相应差异化错峰。

(四)特殊事项处置规则。非电石渣企业提供的错峰置换时间,如与夏秋季错峰停窑时间重叠需顺延,不得冲抵。非错峰期的停窑时间不计入采暖季错峰生产时间。因应对重污染天气、检修停窑等特殊原因出现的计划外停窑时间,不得冲抵采暖季错峰生产时间。

(五)错峰计划调整程序。错峰生产停窑方案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变更,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不得擅自提前开窑。企业确因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保供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错峰计划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盟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盟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在充分征求辖区内其他水泥企业意见、统筹考虑市场供需和空气质量状况并严格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前报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审核。原则上每个企业在一个错峰年度内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停窑天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停窑天数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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