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重要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权益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第二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10个,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其中涉及多个建材行业案例:
案例一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设计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联动破解建筑行业“三角债”困局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设计工程公司签订《建材采购合同》,约定某混凝土公司为某设计工程公司基础设施项目供应水泥稳定级配碎石等建材。某混凝土公司按约供货后,双方结算确认总货款为585.59万元,某设计工程公司仅支付首付款44.85万元,剩余540.74万元长期拖欠未付。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要求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某设计工程公司因账户被冻结,面临资金链断裂及无法参加新项目投标的经营风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本案是建筑行业上下游企业间因货款拖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建筑领域典型的“三角债”衍生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债务关系交织,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经营、上游回款滞后的现状,叠加中小微企业资金承压等问题,形成了“上游欠款、中游违约、下游受损”的连锁困境。若仅以简单判决方式处理,不仅易激化矛盾、放大保全措施带来的经营危机,还会加剧全行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可能威胁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生存发展。
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与工商联协同联动,仅用时15天就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实质性化解涉企“三角债”,实现建筑行业上下游企业纠纷“保市场主体、促链条稳定”的良好效果。化解过程中,针对建筑行业“垫资多、回款慢、资金链联动紧”的痛点,摒弃“一冻了之”或“竭泽而渔”的简单化处理方式,采用“先解冻、后分期”的“放水养鱼”方式。
通过协议明确“减免违约金”与“恢复经营”的对价关系,既给予困境企业喘息空间以恢复造血功能,又以严格的违约责任倒逼企业诚信履约,从根源上阻断了“上游欠款—中游违约—下游受损”的连锁反应,为破解行业“三角债”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最终高效化解纠纷,不仅修复了受损的商业合作关系,维护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更通过释法说理强化了企业的契约精神,助力激发市场活力、构建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发挥行业专长、构建闭环体系,
高效化解商事主体间拖欠货款纠纷
某建材公司系小微企业,主营建材供应。某建筑工程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多次向某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持续的供货、收货及对账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付货款共计22.47万元。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债权。
本案系小微建材供应商与中型建筑企业之间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合作基础良好,需要兼顾双方经营现实需求。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法院+商会”协同解纷机制促使双方高效、低成本、柔性、实质化解纠纷,为双方持续合作奠定基础。
一是发挥行业专长,实现纠纷解决的精准适配。商会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深谙建筑行业“垫资施工、周期回款”的经营特点与本地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调解员基于专业判断,设计出与债务人现金流相匹配的个性化分期方案,精准平衡了债权人“维权”与债务人“纾困”的双重需求,体现了商事调解特有的灵活性与专业性。二是强化效力保障,筑牢调解公信力的制度根基。本案通过设置履约保障条款,从根本上消除了债权人对调解协议“易反悔、难执行”的普遍担忧,显著提升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与吸引力。三是构建闭环体系,降低民营企业解纷成本。通过“前端依托信息化手段快速固定无争议事实—中端凭借行业知识定制精准调解方案—后端通过履约条款促推自动履行”的解纷路径,形成了高效、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闭环,避免了进入审理程序可能带来的关系对立与时间消耗,有效降低了民营企业解纷成本。
案例三
甲建材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商会调解组织妥善化解企业间拖欠货款纠纷
维系长期合作关系
2021年8月,甲建材公司与乙建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乙建材公司从甲建材公司采购各类建筑材料用于某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甲建材公司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经结算,自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甲建材公司向乙建材公司供货共计货款为35.23万元。乙建材公司累计支付货款13万元后,甲建材公司多次催要,乙建材公司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支付剩余22.23万元。甲建材公司诉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系买方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针对双方均为企业,且有长期合作关系,法院委托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其在专业性与行业熟悉度以及行业信息与网络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促推“商事纠纷商会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借助商会工作渠道,查找乙建材公司的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信息,快速定位当事人信息,然后以柔性调解法,凭借其行业地位和专业形象,与企业快速建立沟通渠道,并且通过法律与行业规则的双重约束,让双方企业心平气和地达成和解,并积极主动履行,不仅大大减轻企业解纷成本,提高解纷实效,也为企业之间的继续合作打下基础,还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