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登)应急罚﹝2026﹞27号。
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三采区一采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1、330m安全平台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1.4条。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凹陷采坑配备的排水管路未有效连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7.1.4条 。
3、矿山采场外未按设计设置截水沟,平台排水沟不畅,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6.3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登封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2000.00元(肆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