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整改、拆除封存!四川多标准倒逼水泥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形成《四川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方案明确,聚焦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通过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格局。

围绕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产能退出等六大方面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整改或依法关停,并依法拆除或封存相关设备,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再恢复使用或转移:

(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开展重点领域节能监察,结合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依法依规淘汰老旧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对能效在基准水平以下,且难以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改造升级达到基准水平以上的产能,通过市场化方式、法治化手段推动其加快退出。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依法依规组织处置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以及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或企业明示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落后产品和其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退出市场。做好钢铁、水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产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对落后产能项目,不受理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依法依规禁止能效低于《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要求的产品设备生产和销售。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组织相关企业对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烟花爆竹落后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淘汰目录》《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等开展自查,摸清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底数,加快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淘汰。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五)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常态化开展建筑领域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对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过日常审批、检查、监督、执法,禁止相关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使用。加快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对新、改、扩建项目用水指标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或者不符合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序安排,积极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关停,推动实施煤电行业结构优化。

(六)产能退出方面。因暂不具备拆除条件而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使相应产能永久性不再投入使用,并在市(州)网站和相关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对关闭退出产能要实施现场考核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材料,做好落后产能拆除前、中、后资料存档,同时,按职责分工报送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相关省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督促检查,确保落后产能退出到位。

方案还根据国家有关部署,提出资金扶持、技术支持、价格政策、信贷政策、职工安置、土地处置、信用惩戒等七项支持与约束措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节能降(减)碳专项资金等中央资金支持,用好省、市(州)两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改造。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能,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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