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永罚〔2026〕11号。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于2026年8月12日对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原环评批复仅配套建设1条石灰石原料破碎生产线。检查发现厂区原料库南侧另建有第二条石灰石破碎生产线,该新增石灰石破碎生产线项目开工建设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基准: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综合案审会讨论意见,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