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材国际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公司诉杭州崤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崤山”)、刘金珍、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锦荣”)质权合同纠纷一案,已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中材国际在77,476万元工程价款及利息等范围内,对相关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部分被告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

主要判决如下:
1、公司在广西锦象欠付工程款本金 77,476 万元及利息(以 77,476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年8月21日起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 4,723.947123 万元范围内有权对杭州崤山持有的河南锦荣 52.24%的股权及派生权益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公司在工程款本金 77,476 万元及利息(以 77,476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8月21日起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 4,723.947123 万元范围内,有权对刘金珍持有的河南锦荣 2.28% 的股权及派生权益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杭州崤山就其质押的被告河南锦荣 52.24% 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与该质押股权价值金额170,209.8673 万元的不足部分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刘金珍就其质押的河南锦荣 2.28% 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与该质押股权价值金额 7,428.761436 万元的不足部分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杭州崤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费 80 万元,被告刘金珍在律师费 33,500 元范围内与杭州崤山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6、刘金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3,550 元;
7、驳回中材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066,0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071,040 元,由公司负担 27,486 元,杭州崤山负担 3,874,664 元,刘金珍负担168,89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