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江苏省印发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提出要求。
现在企业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前,执行表1中Ⅰ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0、35、100mg/m³;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Ⅱ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即10、35、50mg/m³。
新建企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表1中Ⅱ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即10、35、50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