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不罚〔2026〕3003号。

2025年12月15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自2025年12月17日0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橙色预警“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为停产,移动源管控为停止公路运输。2025年12月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企业用电数据异常线索,对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落实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巡查。
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未进行生产,通过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和水泥发货单据发现,该单位在2025年12月17日和2025年12月18日不同时间段进行了水泥包装生产和重型车辆的道路运输。经查,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该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2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的裁量因素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5.75万元=[25%+5%×(1-25%)]×20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该单位2026年3月7日主动递交生态损害赔偿申请报告且违法行为产生的污染物量较小,情节轻微,符合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以及该单位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整改的情况。
综上,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