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水泥厂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做出处罚。

2026年1月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5020轮次远程线索核查推送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回转窑(窑尾废气)(DA019)配套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颗粒物监测数据未按规范要求计算为标况浓度值,导致颗粒物监测数据失真,其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直传数据采集仪,调阅数采仪参数发现颗粒物监测数据公式计算显示为不启用状态,上传颗粒物监测数据为实测监测数据11.213MG/M³,现场检查时烟气温度105.562℃,烟气湿度14.022%,烟气压力-0.435KPA,窑尾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设置当地大气压力为80.8KPA。经人工换算颗粒物标况浓度值为22.808MG/M³,虽未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30MG/NM³),但上述行为致使实际上传颗粒物监测数据与应上传标况浓度值偏差-103.41%,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附录B.4.1的相关要求。

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万柒仟元整(2.7万元)。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处罚。

该公司在厂区一采厂西侧露天堆放石料约1300吨石料,造成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对该公司处罚款叁万捌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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