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辽宁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2026年底前,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改造。
方案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
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
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骑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