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两家水泥企业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12月15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示,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1〕16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

(1)2021年12月底前位于大同、朔州2市的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2022年12月底前位于11个城市规划区和太原及周边“1+30”县(市、区)的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3)2024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标准: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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