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排放超标,这家水泥企业被罚21万元!​

2021年9月7日,浙江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执法人员对龙游县某水泥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水泥窑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生产废气通过窑工况控制,再经窑尾布袋除尘、氨水脱硝处理后排放。监测人员对回转窑窑尾出口(标排口)处废气进行人工采样检测。

所采废气样本经龙游县环境监测站检测,二氧化硫均值排放浓度均值为143mg/m³,未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二氧化硫≤100mg/m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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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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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例,反映出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希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能够以案为鉴,进一步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和管理,妥善做好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针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和频次,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来源:衢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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