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发布唐山华宇水泥有限公司10.16一般触电事故报告公开版。

2021年10月16日,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未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2026年3月份,经群众举报核查属实。
2021年10月16日,刘某某经人介绍联系马某某进场开展变压器拆除作业。当日中午作业人员外出就餐后折返,马某某独自进入配电室,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证、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防护用品不合规的情况下,冒险接触带电设备,发生触电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涉事人员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事故,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达成100万元赔偿协议,双方约定不报警、不上报,试图以私了方式掩盖生产安全亡人事故。
经调查认定,丰润左家坞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10·16”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开展电气作业,未落实绝缘防护等安全措施,直接接触带电体,引发触电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的直接因素。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电气作业风险辨识评估存在明显漏洞;电气作业票证管理流于形式,作业审批、现场安全监护、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到实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不足,员工对电气作业危险源认知不足;厂区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提前消除现场作业风险,多重管理漏洞叠加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华宇水泥公司长期停产、无作业人员,对临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未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到位,未能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进行告知,事故发生之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对事故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涉事死亡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因病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企业公司监事:事故发生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进行告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的25%的行政处罚;因其没有明确的报税收入,依据相关规定,其收入按照2020年河北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华宇水泥公司: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开展相关作业,未能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进行告知,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停产的华宇水泥公司,左家坞镇党委、政府日常网格化监管上存有疏漏,对企业擅自组织开展冒险作业行为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议左家坞镇党委、政府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严肃查摆问题,全面深入进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