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10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淮北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总许可量为756.25t/a,查阅该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发现2024年1线窑尾烟囱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413.93971吨,4500t/d生产线预热器烟囱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359.69669吨,即:2024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共计773.6364吨,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17.3864吨(0.023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陆仟元整。
裁量如下:
①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裁量分值为0%);
②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分值为0%);
③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或者林格曼黑度1级(裁量分值为0%);
④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分值为16%);
⑤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裁量分值为0%);
⑥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裁量分值为11%);
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裁量分值为10%);
⑧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100-20)×(0+0+0+16+0+11+10+0)%=49.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