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6﹞187号。
永城市华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水泥,该水泥的生产成本为每袋5元和销售价格为每袋6.5元,该批水泥一共销售了1000袋,货值金额为6500元,生产成本为6000元。
因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该批水泥的原材料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单据、会计财簿等证明材料,综合办案实际,考虑当事人的生产成本和同类案件办理,执法人员建议采纳当事人陈述的合理支出成本。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报领导审批后,认定该批不合格水泥的违法所得为1500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8515元(货值金额的1.31倍);罚没款共计100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