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做出处罚。
该公司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矿山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3000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做出处罚。
该公司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矿山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3000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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