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税稽罚﹝2026﹞10号。
大理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外出售水泥、石灰石、废旧物资等,收取各项扣款、罚款,向外借款利息收入未入账,已入账未申报,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导致少缴增值税7,958,594.42元(其中一般计税7,701,681.27元,简易计税256,913.15元),多退留抵退税198,569.75元,营业税98,321.10元,资源税434,272.10元,印花税19,63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5,700.63元,企业所得税15,458,591.18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该公司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处50%的罚款共计12,356,842.59元。对该公司201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67,671.77元处50%的罚款共计5,833,835.95元。两项罚款合计1819.06785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