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润区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环罚决﹝2026﹞06-9号。
2026年3月3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润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通过调取中控投料曲线显示,水泥磨机于2026年3月30日1时09分开始生产至5时48分,生产产品734吨。该中控投料生产曲线均与分表计电用电数据一致。查看水泥磨机在线数据30日1时至5时均有生产废气流量数据,通过查看生产台账,均有水泥生产配料记录。
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管控措施为停产,经调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大气环境管理要求项显示,该公司需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月度管控期间、秋冬期间、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该公司未能落实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3月24日印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中自2026年3月25日6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要求,涉嫌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