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布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弄璋镇边府村委会小地名“崃光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单位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无抵触情绪,现地未发现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等影响生态安全的情况,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对生态安全影响轻微,部分林地已恢复,对当事单位处罚有从轻处罚的理由。
根据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线索)移送书盈林草罚移字[2026]第1号,该公司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占用面积3187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224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963平方米,已恢复林木植被面积2071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因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且已恢复林木植被,不予行政处罚。
其中892平方米未恢复林木植被且2025年仍有在使用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罚款并责令限于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892平方米×20元×0.9倍=16056元)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零伍拾陆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