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应急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应急罚﹝2026﹞Z-3号。
方城县宛北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镇榆林坪村花石墙建筑用大理岩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1.水泵司机室、矿区值班室在危崖威胁范围内;2.东南方向边坡高度已达220m,未进行在线监测;3.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矿山主要运输道路最大坡度为9%,现场检查发现东南方向部分主要运输道路转弯处边坡度达12%,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06万元。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日)应急罚﹝2026﹞2号。
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10)第5.2.1.1条“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第A档,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