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未整改到位!这家水泥企业减免处罚申请被驳回!罚款23万元


近日,广西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6〕4012号)。

2025年12月1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2025年大部分时间停产,于2025年8月至今开开停停,2025年12月10日生产熟料约600吨/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2025年12月1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采样检测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平均值颗粒物44mg/m³,颗粒物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³。其中颗粒物超标倍数为0.47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3日,该公司向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听证申请书》。主要内容是:一、关于监测数据的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与准确性。1.第三方监测结果与自动监控数据存在显著矛盾。2.自动监控设备经权威校准,运行状态正常。二、当事人作为排污企业,始终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存在主观违法的故意或过失。1.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排放控制严格。2.积极履行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义务。三、恳请贵局审慎裁量,考虑当事人及时整改及配合调查的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2.及时采取整改措施。3.符合从轻或免罚条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为: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检测(检测)符合法定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的,以该现场检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定,可以认定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对该公司提出的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一是对该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时,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监测工作,出具的监测报告真实有效。监测报告结果显示颗粒物超标倍数为0.47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桂环规范〔2024〕6号)“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的规定,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二是该公司虽然停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但是整改复工后大气污染物没有做到稳定达标排放,至今没有整改到位,不同意减轻或从轻处罚。

依据相关规定,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贰拾叁万贰仟伍佰壹拾陆元整(¥232516)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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