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桐乡应急罚决﹝2026﹞第000020号。
当事人桐乡市振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在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河西路36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