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依法查处一起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6日生产的一批次普通硅酸盐水泥(规格型号:P·042.5散装水泥),共计70吨,成本价格为195元/吨。
上述涉案水泥经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X2025CP0258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离子、水溶性铬(VI)项目不符合GB175-2023标准,依据《宜昌市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情况属实,除当事人厂区建设自用的65.5吨以及抽检使用的12kg涉案水泥外,剩余部分水泥经包装称重为4.44吨,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水泥未对外出售,经调查同时期同规格型号水泥市场价为230元/吨,故涉案水泥货值金额为161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硅酸盐水泥4.44吨(规格型号:P·042.5,生产日期:2025年7月6日);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16100元(大写:壹万陆千壹佰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