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罗县东骏水泥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依法查处一起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博罗县东骏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陆角整(¥273.6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陆拾元整(¥5760.00 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陆仟零叁拾叁元陆角整(¥6033.6元)。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盛世华庭水泥建材(惠州)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依法查处一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盛世华庭水泥建材(惠州)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砌筑水泥”,产品于2025年6月2日购进,购进单价8元/包,购进了720包,购进金额合计是5760元,售价是8.3元/包,销售了720包,每包利润是0.3元,销售额是5980元,利润为22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统计,本案涉案货值为5980元,违法所得为2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元整(¥598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 合计罚没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6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