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自实施之日起,全面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第六条的规定,其他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全面实施。
其中,有组织排放,将原排放标准中“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中“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修改为10mg/m³、50mg/m³、80mg/m³;增加氨排放限值为8mg/m³。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时限要求,现有企业2028年1月1日起执行,响应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也给水泥企业留下了2年的改造时间窗口。新建企业在修改单执行之日(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