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6〕4007号)。

2025年12月1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平均值颗粒物44mg/m³,颗粒物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³。其中颗粒物超标倍数为0.47倍。该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将在该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