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砌筑水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水溶性铬(VI)项目不符合GB/T 3183-2017《砌筑水泥》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虽提出复检申请,但经国家水泥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复核,结论仍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砌筑水泥200吨;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其提出的其他检验合格、经营困难等申辩理由,经复核不予采纳,但在量罚时已予综合考虑。




来源: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