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过2024年9月9日非现场检查、9月10日现场调查,发现贵州佛顶山水泥有限公司位于石阡县坪山乡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窑尾7月27日烟尘排放日均值为42.1234毫克每立方米,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限值标准。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的”中的废气类别、超标因子、超标排放情况、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的裁量幅度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万捌仟元人民币(108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