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陆县昌鑫水泥厂作出行政处罚(文书号:平陆市监处罚﹝2025﹞218号),因其生产销售的复合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不达标,没收违法所得7184.65元;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54043.2元。罚没款总计61227.85元。

经查,当事人平陆县昌鑫水泥厂成立于2006年12月04日,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生产模式是按订单生产。
涉案批次鑫条山牌P.C42.5复合硅酸盐水泥系当事人在平陆县昌鑫水泥厂2025年5月3日与曹福康签订了一年的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购销合同后,曹福康5月3日通知当事人5月7日需要水泥150吨,5月3日当事人厂内进行了小磨试验配比生产检验,5月6日小磨实验检验结果合格后,于5月6日晚上及5月7日凌晨生产了150.12吨,于5月7日以180元/吨的价格,以散装形式销售给运城市冯村乡郭西庄村的曹福康149.93吨,用于修路使用,这批复合硅酸盐水泥在2025年5月7日被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在市场产品质量抽检过程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水溶性铬(VI)不符合GB175-202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7月20日发出召回告知书后,未收到经销商退回该批次复合硅酸盐水泥,后续调查曹福康已将涉案水泥使用完毕。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货值金额为27021.6元(150.12吨*180元=27021.6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中熟料、矿粉等原材料按照一定比例配比,核算出成本价为132.08元/吨,利润为149.93吨*(180-132.08)元=7184.65元,依法认定违法所得为7184.65元。
相关事实有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买卖合同、询问笔录、召回公告等7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故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陆县昌鑫水泥厂作出处罚:罚没款总计61227.85元(陆万壹仟贰佰贰拾柒元捌角伍分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