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发布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惠州市惠阳区新白云水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参照《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参照表第三章第四项3.4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简化管理0%;排污口所在区域: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外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惠阳分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该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阳)罚〔2025〕12号),并于2025年4月22日公告送达。
现履行期限届满,该企业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惠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缴纳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