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建筑用钢筋等24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和建筑用钢筋等24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包括《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细则将水泥产品划分为通用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等3个产品单元,29个产品规格,并规定了各产品单元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其中产品名称通用水泥中钢渣硅酸盐水泥更改为钢渣矿渣硅酸盐水泥,新增了石膏矿渣水泥,在特种水泥中新增了快速施工用海工硫铝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快硬高铁硫铝酸盐水泥、白色硫铝酸盐水泥、海工低热硅酸盐水泥、高温固井用硅酸盐水泥等是水泥标准。
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先核后证审批时限明确为30日,后置现场审查审批时限明确为5日,告知承诺审批时限明确为1日。
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水泥行业产能有关工作要求,在2025年12月31日前,开展产能整改并按程序实施产能置换、完善备案等审批手续的,应当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企业增加产能情形的,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和本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企业减少产能且生产类型未发生变化的,无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和本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四、许可证副本附录从原来显示窑规格型号,磨机规格型号,改为政府批复窑日产能和水泥年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