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0月11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惠州市惠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的惠州市惠阳区新白云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制品加工生产,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租用惠州市惠阳区白云水泥厂的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惠州市惠阳区新白云水泥有限公司正常生产。
(1)现场有球磨机1台实开1台,选粉机1台实开1台,破碎机2台实开2台,包装机1台实开1台,散装水泥机2台实开2台;
(2)惠州市惠阳区新白云水泥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9日成立,2001年9月20日投入生产;
(3)现场对厂区外环境进行噪声监测,根据惠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0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惠阳环测声字〔2024〕11a号)结果显示,厂界外1米1#▲测得值65.4,背景值45.9,结果65;厂界外1米2#测得值59.8,背景值54.8,结果58。现场已拍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参照《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参照表第三章第四项3.4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简化管理0%;排污口所在区域: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外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
对该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
2. 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