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5〕4号。

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安徽阳光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2024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均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但未按要求开展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参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你企业上述情形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29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