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辽阳市自然资源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自然资罚处字[2026]2号。

2026年2月27日,辽阳市自然资源局对辽宁鸿河集团盛兴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越界开采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2025年5月末至6月中上旬,在改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石,造成矿界外矿石一定动用量发生改变,并将此部分矿石出售。经测量、估算,截至2025年12月5日,矿界外矿石动用量为0.68万吨,评估值为单价10元/吨,总价值金额68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公司行为符合《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适用条件: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8万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进行罚款,计:6.8万元×10%=0.68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7.4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