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长清崮云湖济南世纪创新水泥有限公司“2024·9·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9月15日,在长清区崮云湖街道济南世纪创新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规开展卸土活动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卸土过程中路面坍塌导致车辆后翻倾覆。间接原因为:
1.王荣祥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未对韩庆玲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未全面辨识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排查隐患便开通南侧车道组织开展卸土作业。
2.创新水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将该场所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卸土场地的安全检查不到位。
王荣祥,作为卸土作业的组织、管理、指挥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未对现场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未对韩庆玲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未排查隐患便开通南侧车道组织开展卸土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
张德峰,创新水泥公司调度监控室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未检查卸土场地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孙学忠,创新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创新水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将作业场所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二款[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