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亚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8月13日、19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辽宁省铁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铁岭县新台子镇的亚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背景值及昼间夜间厂界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经监测得出,该公司昼间厂界噪声分别为东厂界57dB、北厂界56dB、西厂界51dB、南厂界51dB,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东厂界58dB、北厂界53dB、西厂界58dB、南厂界50d,东、西厂界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上述行为属排放工业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经认定,该公司涉嫌“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首次违法,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近三年首次违法且属于正面清单企业,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的环境污染危害后果,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但免于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此次行为被认可,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希望该公司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长效噪声防控机制,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管理岗位人员业务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