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龙门)不罚〔2025〕2号)。

2025年9月17日,龙门分局通过大气监督帮扶系统排查发现违法线索。经排查线索发现华润水泥(惠州)有限公司窑尾排放口2025年6月23日烟尘排放异常情况线索,2025年6月25日,惠州市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组到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看DCS,发现6月23日当天10点烟尘瞬时排放浓度29毫克/立方米(标准为20毫克/立方米)超标情况(超标0.45倍),系在线监测系统做烟尘验收校准;19点23分烟尘瞬时排放浓度32.2毫克/立方米(标准为20毫克/立方米)超标情况(超标0.61倍),系煤磨减速机推力瓦温度高引起磨机连锁跳停,窑尾系统管道阀门未及时调整到位,窑尾烟尘温度上升导致烟尘颗粒物超标,该公司已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核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汇报和相关佐证材料,6月23日出现窑尾粉尘瞬时超标情况当天就已迅速采取措施调整磨机系统后恢复正常,且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在惠州市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组到现场检查前就已立行立改,并制定了《烟尘颗粒物排放管控窑磨中控操作应急预案》,如窑尾磨机系统突发停机,启动应急措施,及时调整系统稳定,防范再次出现超标情况。
鉴于已立行立改,且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相关规定。龙门分局决定责令华润水泥(惠州)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