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所有水泥熟料线11月15日起停产136天


11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做好2025-2026年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错峰生产范围

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两部委错峰通知明确要求)。

二、错峰停窑时间

(一)冬春季采暖期。全区水泥熟料生产线自2025年11月15日零时至2026年3月31日24时实行错峰生产,共136天。错峰停窑从起始日零时至终止日二十四时为一个周期(含烘窑时间)。

(二)夏秋季非采暖期。夏秋季错峰生产暂定为80天,由自治区水泥工业协会综合研判工业稳增长以及水泥产能、市场供需、区域协同等方面因素,统筹确定具体停窑时间,采取行业自律方式组织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非错峰生产期间出现的检修等停窑时间,不可冲抵错峰生产停窑时间。

三、错峰停窑方式

(一)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同开同停,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明确的冬春季采暖期错峰停窑天数,严禁错峰生产期间违规私自开窑。自觉承诺并配合自治区水泥工业协会落实夏秋季非采暖期错峰生产。

(二)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增加电石渣储库、检修、技改或上下游联动等方式落实错峰停窑。对采取上述方式难以完成规定错峰停窑时间的,委托宁夏水泥工业协会统筹协调,通过与传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的方式补齐。各相关企业应当于2025年11月15日前与传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将具体错峰停窑方案报所在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鼓励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经节能监察认定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企业,可延长开窑时间5天;鼓励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经认定达到环保绩效A级水平的水泥企业,可延长开窑时间5天;鼓励实施低碳燃料替代,按照当年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比例15%、30%、45%、60%以上四个档次,分别延长开窑时间2天、4天、6天、8天;支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产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上年度协同处置量2万吨以下、2万吨到4万吨、4万吨到6万吨、6万吨到8万吨、8万吨以上,分别延长开窑时间2天、4天、6天、8天、10天。

以上延长开窑天数不得叠加享受,延长的天数可置换给其他企业。拟申请享受延长开窑时间的企业,应于2026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印证材料(危废许可证、上一年度协同处置量、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比例等)。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于4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抄送自治区水泥工业协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委托自治区水泥工业协会对申请享受延长开窑时间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后,于5月份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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