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涉气企业强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10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

一、专项检查的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聚焦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批而不建、建而不用或“带病”运行,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直排、偷排、旁路排放或稀释排放,以及无证排污、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问题,采取企业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的方式,帮扶指导企业解决环保手续不完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到位,以及低质低效运行等问题,确保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安庆、黄山等13个市。
以辖区内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陶瓷、有色金属、火电、铸造、砖瓦窑等行业企业及无证排污企业为重点,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行业企业。
已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除外。
三、专项检查的方式和时间
(一)企业自查(2025年10月底前)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梳理建立本辖区相关涉气企业清单,通知涉气企业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自查问题及整改台账。
(二)市级核查(2025年11月)
各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涉气企业开展检查,同时对企业自查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市级检查、核查问题清单,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的同时,帮扶指导企业整改到位。
(三)省级抽查(2025年12月)
省厅抽调属地执法人员组成若干抽查小组,对相关涉气企业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随机抽查。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个人,以及参加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工作并获表扬的执法人员优先抽取。
(四)总结提升(2026年1月10日前)
各市生态环境局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上报省厅。
四、检查内容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核验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或规定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等保持一致;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位置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核验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小马拉大车”等低质低效运行的情况;是否存在设备老旧或损坏,无法正常发挥治理功效等“带病运行”的情况。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存在直排、偷排、旁路排放或稀释排放等问题,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无证排污等情况。
(四)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涉气违法问题线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大气帮扶诊断发现问题线索的核处及反馈情况。
(五)其他方面的环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