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应急管理局发布保德义门保德县彬凯水泥有限公司 “3·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5日15时06分许,保德县彬凯水泥有限公司职工杨某在完成各个轴承座的加油工作后,未经管理人员授权,私自去往除尘平台,在攀爬临时步梯时不慎失足坠落,最终不幸身亡。经司法鉴定,杨某死亡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0.5mg/100ml,属于饮酒上班。
经调查认定,保德县彬凯水泥有限公司“3·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爬皮带机除尘器平台临时步梯时不慎失足坠落身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杨某安全意识淡薄,饮酒后上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违反了厂内安全工作制度,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正是由于他的违规行为,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背后存在着多方面的间接原因。彬凯水泥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员赵某军工作期间不在现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饮酒后上班、擅自离岗的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同时,厂内除尘平台临时爬梯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却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履职存在严重缺失,且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也不到位。赵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彬凯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张某在厂内检、维修作业期间不在岗,对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员工饮酒后上班及擅自离岗等情况未能及时察觉和制止,同样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且厂内除尘器除尘平台临时爬梯的安全隐患也未被及时消除,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此外,彬凯水泥有限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袁某云在厂内检、维修作业期间不在岗,厂内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员未按要求履职,对于员工饮酒后上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彬凯水泥有限公司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现场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及法人及实际控制人工作期间不在现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规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厂内除尘平台临时爬梯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且未标注安全警示标识,安全履职不到位;三是员工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由保德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保德县彬凯水泥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
赵某军,担任彬凯水泥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现场安全管理员,因工作期间不在现场,未能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保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张某,彬凯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工作中存在多处失职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款,建议由保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袁某云,彬凯水泥厂总经理、法人代表,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保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