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依法不予处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行服务型执法新模式,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法治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公平、透明、和谐的市场和社会环境。

2025年2月,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毕节某水泥公司在申请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之前生产销售“试制品”水泥的违法线索。

经查明,当事人建成水泥生产线前期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办理生产许可证。建成水泥生产线后分别向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七星关分局进行点火试生产报备。且积极将实验水泥半成品和成品向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送样检测,该检测院出具了相关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当事人在检测合格后开始水泥销售活动。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向省市场监管局进行生产许可证备案成功,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成品水泥生产期间,当事人对产品质量高度重视,多次送检都合格。

综上,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办理过程中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充分、客观地调查水泥公司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原因,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给予企业合理容错空间,实现了执法与监管高效融合。

来源: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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