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5—2024),该标准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

该项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明确了宁夏水泥行业PM、SO2、NOX等排放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要求,对有效控制环境空气中一次、二次颗粒,降低大气O3浓度具有重要作用。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50、100mg/m³,协同处置电石渣等固体废物的,执行氮氧化物限值150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