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2伤!这家水泥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襄汾县星原集团水泥建材有限公司5MW水渣料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6.1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4年6月17日11时15分,在襄汾县星原集团水泥建材有限公司5MW水渣料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的三库料棚拆卸钢梯的过程中,钢梯倾斜触碰到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该公司建设有一条日产3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一条年产100万吨矿渣超细粉生产线、一条年产150万吨水泥生产线和两条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50万吨/年)。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因钢梯东侧两梯脚悬空,未与支撑面稳定接触,拆卸梯子时,梯子重心失稳,向东倾斜触碰到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造成电力线绝缘层破损,将拆卸梯子的施工人员李建杰电击死亡、李银亮和武水彦电击受伤。

间接原因为:

1.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拆卸钢梯时,对作业周边环境风险辨识不到位,拆卸钢梯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河北四建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钢结构及彩钢板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体劳务承包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漠,事故风险辨识能力低;《施工方案》内容缺项,缺乏可操作性,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不全面,未针对项目东侧高压架空电力线,制定对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自制钢梯的制作不符合《便携式金属梯安 全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走形式,拆卸时钢梯时,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3.星原水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河北四建编制的《施工方案》审查审核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自制钢梯不符合要求、拆卸钢梯作业时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低,拆卸钢梯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9万元整。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由襄汾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襄汾县星原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处罚。对有关监管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职履责情况由县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处理。

报告提出,星原水泥作为工程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查外包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建立健全施工方案会审制度;严格落实审查程序;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和外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对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到位;监督检查外包单位作业前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过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化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本网原创稿件版权为“智慧水泥”独家所有,任何媒体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智慧水泥+本网链接”。本网转载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联系处理(关注公众号“智慧水泥”后台留言)。业务咨询:1801049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