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被列为高风险!或再现“天价罚单”?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召开《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新修改《反垄断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会议提到,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年来,全国依法查处各类垄断案件339件,罚没金额379亿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5409件,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具有重大影响的垄断行为得到有力惩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步向好,反垄断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新修改《反垄断法》实施一年来,全面修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5部反垄断配套规章,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专项清理,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转发了中国经济网《加强行业协会反垄断监管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纪念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一文。其中提到,关注高风险行业是我国行业协会反垄断特点之一,其中就包括建材行业、水泥行业等关系民生福祉的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高风险行业的监管,构成了行业协会反垄断的显著特点:对于建材行业,市场监管总局曾召开建材行业垄断行为告诫会;对于水泥行业,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曾向当事人发出行政指导书。

垄断协议在水泥行业频发,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地域水泥行业产能过剩,水泥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价格竞争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具有很强的动机和可能达成垄断协议以缓解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水泥产品的相关地域市场范围区域性明显,经营者之间透明度高,易于达成垄断协议,也为监督实施等行为提供了便利。此外,下游客户对相关商品的需求弹性较低,不存在其他可替代产品,为水泥行业经营者协同涨价提供了较大空间。

水泥行业垄断协议行为主要表现为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以“联合经营”“错峰生产”为名掩饰垄断协议的行为较为常见,行业协会涉案现象突出。

2022年7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约4.51亿元,成为水泥业史上最大反垄断罚单。

在这起案件中,陕西省水泥协会被处罚款50万元,而根据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可能面临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撤销登记。处罚力度从50万提高至300万,一方面有助于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度,促使行业协会对于自身将要组织实施的垄断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备更强的可预期性。

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也做出明确要求,禁止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禁止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水泥企业来说,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能面临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使不是协议方,如果在达成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组织或者实质性帮助的作用,则可能适用协议方同样的罚则被追究责任。鉴于水泥企业的年销售额常常以亿元、十亿元甚至百亿元为单位,触犯《反垄断法》红线的代价可谓是高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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