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与原《条例》相比,重点从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明确产品适用范围。根据新形势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删除“乳制品、肉制品、燃气热水器、电力铁塔”等产品举例内容,将适用范围更聚焦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一是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内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为保证进口列入目录产品质量安全,新增目录内产品同时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三是规定了专业技术机构和核查人员应当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贯彻落实改革要求。一是优化审批程序。取消了发证前检验,明确由企业自行提交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明确审批事权。要求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三是压缩审批时限。原条例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将60日压缩为30日,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取证时间成本。四是明确了企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申请取证,与生产许可证具体要求不一致的,申请取证的要求。
(四)完善生产许可证退出机制。一是新增了3种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情形。二是新增了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限制规定。